大厅的比例与音质,一座音乐厅的规模和容座量、乐队位置、座位安排、建筑造型和结构选型,及声学要求等诸多因素所决定,大厅的尺度和比例也就由此形成。近年来,有人借助美学中黄金律(1:2.3:3.7,又称黄金分割律)来作为决定大厅高、宽、长比例的依据,而且认为是音质设计的重要方面,乃属牵强附会,且不说黄金律在美学和建筑艺术中的“黄金”地位早已被识破。早在18世纪,一位美国美学家就指出,当初提出黄金分割律时,认为一个矩形的长宽之比为21:34(1:1.618)时最受欢迎,但这种不到10人的实验结果未免太局限了。他又说如果拿到东方中国和日本的人群中去,他们习惯于狭长的画轴,绝不会认定黄金律是最美的比例。这种出自于视觉审美的比例,如何可以硬把它套到听觉审美上去呢?它与音乐厅音质又有什么相干呢?而且音乐大厅很少见到的是简单的矩形,其长宽高尺度难以界定。例如池座地面带有坡度,顶棚有时成弧形或片层式的,其高度是从何量起?大厅楼座后墙如比池座后墙后退一些(即不在同一竖直面上),镜框式舞台的大厅长度从台唇还是月罩后墙算起,更有很大的不确定因素。所以即使大厅设计要采用黄金律也无从谈起,更何况黄金律本身在造型艺术界已鲜有人信奉为“金科玉律”了。
室内声学中也讲究房间比例和音质的关系,那是从波动声学原理出发,在特定条件下需要考虑的问题。对于容积不大(通常在1000m3以下)、形状简单、容纳人数很少的播、录音室中,如因房间的简正振动方式分布不匀,使减振现象出现在可听的低频范围,会形成声场非常不均匀和频率染色的后果。对于稍大的厅堂,出现上述现象的频率范围随尺度增加而下移,所以在数千立方米的大厅中,它们已处在可听阈以下了,不会形成听音效果的妨碍。也可以从另外方面来考虑大厅的高度。鉴于厅的长度和宽度基本上由容座数量、结构跨度、听众的出入方便和疏散安全等决定,如要因提升混响时间而增加容积,只能从较少受到限制的顶棚高度方面去考虑。再说,音乐厅的主要吸声集中在接近地面的听众席,则较高大厅内的上部空间声衰变会比下部空间的慢一些,它使听众感到在混响尾部的余音稍有延长,但不致影响清晰度。这是种两全的措施。
墙面材料的选择,考虑到音乐厅应有足够长的混响时间,而听众已占了厅内吸声的主体(约占到70~80%,故墙面宜选用吸声较小的材料。但如果材料的反射太强,则不会引起扩散问题。而且在矩形大厅中,由于大面积的平滑墙会导致厅内某些坐席上的声音变得脆、硬、糙,犹如视觉上遇到恼人的炫光,即称之为“眩声”或频率染色现象。有人还曾在这类平滑墙前面放一层薄的织物(0.9kg/㎡左右)进行现场试验,听音效果可有明显改进,这是由于织物在1000Hz以上具有随频率增高而有较大幅度的衰减,消除了眩声现象,但会带来高频混响变短的后果。现在室内设计流行着大理石装修,在音乐厅中就必须谨慎从事了,不要大面积地使用,尤其在矩形大厅中,要防止平行大理石墙面之间的颤动回声和眩声的不良后果。
鉴于上述原因,同时为了保持合适的混响时间低音比(BR),音乐厅常选用一定构造的木板墙面,以控制其对低频的声学性能,其装饰效果也受到欢迎,故乃为上选材料。观众席吸声和座椅,大厅的音质设计如何确切的估计听众席的吸声量极为重要。二战以后欧洲新建的第一座音乐厅(1951年,英国皇家节日音乐厅,就因为对听众席吸声估计过低而造成低音混响太短的明显缺陷。后来发现那是以每人(每座)吸声量来考虑是不妥的。例如有人对4个大厅的实测混响时间推算听众每座中频吸声量相差可达一、二倍之多。所以以后都按观众席面积的吸声系数来考虑。
但也发现仍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。再说听众吸声量是不可选择的,与之相关联的座椅吸声则可变性较大。为了获得较为可靠的座椅吸声资料,在选定时作实验测量是必要的。但是所得吸声量结果将随混响室大小、被测的座椅数量以及排列方式等而异,通常要求取20个座椅在大混响室内测试为宜。近年来,有人在一些实际大厅中,从安装座椅前后的混响变化实测到它们的吸声性能,这样比较确切。但也发现在不同大厅声场条件下,同样座椅所得吸声量还是有不小的差异。所以这个问题一直受到大家的关注。另一方面,过去总认为座椅的吸声要尽可能设计得大些,以减少因出席人数多而带来的音质变化,但它将使提升大厅混响受到限制。因此如今更多地采用镶木边和硬背面的座椅设计,以兼顾声学、舒适和美观的要求。
音乐厅如果使用反声罩,可以参考悬吊反声板设计,材质可以使用有机玻璃或亚克力材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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